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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著填海前的海岸線,即是現今的電車路旁走去,不難發現五、六十年代興建的「轉角樓」其弧形的牆身形成一道特有風景。下雨天在轉角樓避雨,你又有沒有想過,原來是「違法僭建」呢?
事實上,轉角樓的正式名稱為「綜合用途建築物」,即是商住合一的建築物。五六十年代香港經濟發展蓬勃,為解決就業及土地問題,政府容許這些建築物可作住宅及商業用途。
早於1935年以前,政府容許發展商在行人道上興建騎樓或露台,雖然行人道是官地,但當年政府認為興建騎樓或露台可以令行人有瓦遮頭,不用日曬雨淋,具有公眾用途,因此免地產商補地價。地產商見有利可圖,便用盡轉角位置,依照行人路轉角的形狀興建露台,建成轉角樓。地產商把露台當建築面積計算樓價賣出去,而買家為增加室內空間便用窗封起露台。法例上露台是禁止用窗封起。但隨著越來越多國內人湧港,人口急增,房屋供應不足,此舉可以增加居住空間,所以在早年政府的《建築物條例》文件提到,政府對這個行為表示「tolerate」(容忍)。
其後政府在1962年修改條例,改用地積比限制建築物發展,避免樓宇間距過密。由於地產商對此表示不滿,於是政府在1966年才正式執行條例。而地產商便在這四年的空窗期,大量興建這種密集式綜合商住大樓。但由於發展太多太急,地產商不斷向銀行借貸,導致1965年銀行擠提,恒生銀行便是其中之一,骨牌效應亦導致不少華人銀號結業。部分學者認為這經濟問題是引發後來的六七暴動其中一個主要原因。條例修訂後,七十年代起已再沒有這類大樓,但游走灣仔莊士敦道及灣仔道一帶,抬頭看看,不難發現這時期落成的轉角樓,例如莊士敦道與灣仔道交界的美華大廈,和色彩繽紛的中匯大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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